中国现行保安制度是随着改革开放政策的推行最早在深圳发展起来的。该制度建立的目的是通过培养训练有素的保安人员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小区和社会公众提供安全保障的服务。由于保安工作具有特殊性,不仅对保安企业的资质要求高,对保安人员的素质要求也很高。所以,保安制度的建立最初是在严格的管理体制下进行的。保安公司由市、区、县公安机关主办,保安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上岗培训,由保安公司直接对客户负责。客户不能直接私自聘请保安,而必须通过保安公司进行。随着保安业的不断发展,保安制度的建设亟待规范化。首先,目前公安机关办保安的体制使得保安公司的性质与职能不协调和不配套。保安公司从法律上来看是经过工商机关登记注册的企业,但是,又是由公安机关直接管理的,特别是保安公司的领导层都是由公安机关的公司人员出任,出现了在实际工作中保安人员身份重叠,严重影响了保安的法律地位的界定。其次,保安人员的队伍构成比较复杂,既有正规渠道产生的,也有社会上招收的,人员来源复杂,人员素质良莠不齐,特别是思想品德等因素都没有很好的控制渠道,所以,在实际保安服务工作中多有保安侵权、犯罪的现象,引起社会的普遍关注。又次,保安人员的法律地位模糊,一方面,保安服务的种类多,许多服务项目带有某些公权力的性质,如银行业的保安服务;另一方面,保安公司属于企业单位,缺少按照法律规定在必要时采取特殊安全措施的手段。所以,出现了保安措施与立法依据不足的问题。最后,保安人员与客户之间的关系也不清晰,导致了保安人员在向客户提供安全服务时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不清楚。实践中常常出现保安人员与居民和客户之间的纠纷。还有保安人员的劳动权益保障制度也相对滞后,保安队伍不稳定,保安人员的管理比较松散等等。目前在保安服务中出现的一系列问题都说明需要认真研究保安制度建设的现状、问题和特点,特别是要认真研究保安制度如何纳入法制轨道,进一步明确保安服务的法律性质、保安服务许可制度、保安服务的法律责任、保安服务的种类以及公民个人、企业组织和国家机关在安全利益方面所享有的法律权利等等。
我国保安制度建设目前得到了飞速的发展,但是,保安服务和保安管理的法制化水平不很高,保安服务法制化的理论研究基本上处于空白,特别是与保安制度建设相关的安全权利和安全服务等在法律上的应有地位等等问题研究的力度还很不够。在这样的大背景下,不仅保安服务和保安管理的立法工作跟不上,在实践中,由于与保安服务和保安管理相关的各种法律关系没有理清,造成了保安服务和管理中的一些混乱现象的产生,特别是出现了一些令社会公众普遍关注和感到担心、不满的保安侵权与违法犯罪现象等等。
因此,从法学理论的角度,如从人权保障、民事服务和行政管理等角度来研究保安制度的法律化和规范化,可以比较好地来发现保安服务和保安管理中存在的违法犯罪现象的社会根源和制度因素,可以通过提出立法建议和加强法律措施建设的角度来提高保安服务质量,提高保安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保安制度在向社会公众提供安全服务中的作用,促进保安制度在开展社会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秩序、建立和谐社会中的建设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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